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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石嘴山市惠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邱某某等12人及4家单位涉嫌非法生产、买卖、运输制毒物品案,惠农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,各被告人、被告单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1年,并处罚金元至40万元不等的刑罚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邱某某、刘某某、郑某均为江苏建湖县人,邱某某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等罪被判处刑罚。年10月,邱某某、刘某某、郑某共谋来惠农区生产羟亚胺出售后获利,商定由邱某某负责生产,刘某某负责出资,郑某负责后勤。

年12月,邱某某以年租金50万元承租魏某某经营的惠农区某砖厂部分厂区,以生产每吨产品支付50万元租金承租A公司车间的部分场地,并购买、安装反应釜、冷凝器等生产设备。

年5月至8月,在未经许可和备案的情况下,邱某某、刘某某联系魏某某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甲苯、硫酸、盐酸及其他原料,魏某某向邱某某非法提供硫酸约公斤及氯化钠等原料,同时魏某某通过C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,从D公司经理郭某某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盐酸公斤,通过B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购买甲苯0公斤及氨水、邻氯苯腈、三乙胺、四氢呋喃等原料。刘某某等人在A公司使用上述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甲苯、盐酸及邻氯苯腈、三乙胺、四氢呋喃等原料,共生产出易制毒化学品邻氯苯基环戊酮(俗称邻酮)约公斤。邱某某在联系周某某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溴素公斤未遂的情况下,又通过层层联系黄某某、艾某某、李某某,从E公司总经理赵某处非法购买溴素公斤左右。

年9月,邱某某等人在A公司使用邻氯苯基环戊酮约公斤、溴素、硫酸及氨水、四氢呋喃、氯化钠等原料,共生产出羟亚胺约.3公斤。后邱某某将公斤羟亚胺以万元出售给汤某某、马某某等人,汤某某、马某某在广东清远市用购买的羟亚胺生产出氯胺酮(俗称K粉),其余羟亚胺被王某、邱某某分别运至江苏盐城市后被警方查获。

法院审理认为,各被告人、被告单位违反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、经营、购买、运输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,禁止非法生产、买卖、运输、储存、提供、持有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规定,被告人邱某某、刘某某、郑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、买卖、运输制毒物品罪,情节特别严重;被告单位A公司、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、买卖制毒物品罪,情节特别严重;被告单位B公司、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、运输制毒物品罪,情节特别严重;被告人赵某、黄某某、艾某某、李某某、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,情节严重;被告人张某某、郭某某、被告单位C公司、被告单位D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、运输制毒物品罪,情节严重。综合具体犯罪事实及主从犯、自首、坦白、犯罪前科等情节对各被告人、被告单位进行量刑。

据了解,羟亚胺是制造毒品氯胺酮(俗称K粉)的原材料,甲苯、硫酸、盐酸等化学制剂也是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,买卖、运输需要具有相关资质并经过审批备案。该案是年羟亚胺被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以来,惠农区破获的涉及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最多的跨省涉毒案件。(记者张建兴通讯员陈露露吕风娇)

本期监审

朱岱云

本期监制丨马哲

本期审读丨丁村

版面设计丨祁晓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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