环境安全脱不开危化品,但千万别让危化品搅了你的局
作者林漳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。新年伊始,谨以此文,致敬过往,迎接未来!告别艰辛的,开启全新的!愿新的一年,收获新变化、新进步、新希望!对于环保人来说,年3月1日是个好日子,《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》(HJ-)的实施,让环境风险评价与环境应急预案风险评估实现了统一,终于不用再为环境风险物质的识别而纠结了(详见《3月1日开始,环境应急预案与环评终于联姻了》)。(图片来自于网上)但同一天实施的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》(GB-),像一块石头落入平静的水面,让环保人强迫症发作,刚刚平复的情绪再起波澜,再次纠结起来。难道危险化学品要来搅局了吗?其实不然,环境安全脱不开危化品,但危化品和环境风险物质不能等同,两者既有关系又有区别。一、危险化学品不全是环境风险物质对比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》(HJ-)的附录A(环境风险物质)和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》(GB-)的表1和表2(危险化学品),虽然有一部分危险化学品是属于环境风险物质,如硝酸、氨、苯、甲苯、健康危险急性毒性物质(类别1—类别3)等,但两者之间更多的是区别。请君慢慢往下看:1、已明确临界量的物质相差较多在GB-中,明确列出临界量的危险化学品(表1)总共才85种,大部分危险化学品(表2)需依据《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》(GB-)第2-18部分进行判别后,才能确定其临界量。而在HJ-中,附录A明确列出的环境风险物质的种类多达了种,且均可直接查询其临界量。这里需要注意,只有“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物质”和“危害水环境物质分类”需依据GB.18-和GB.28-进行判别后,才能确定其临界量。2、临界量差距较大由于临界量的用途不同,HJ-和GB-对同一种物质的临界量的规定相差较大。一般来说,在GB-中的临界量相比HJ-要大一些。例如:硝酸(-37-2)在GB-中的临界量为吨,而在HJ-中的临界量为7.5吨;氨(-41-7)在GB-中的临界量为10吨,而在HJ-中的临界量为5吨;苯(71-43-2)在GB-中的临界量为50吨,而在HJ-中的临界量为10吨;甲苯(-88-3)在GB-中的临界量为吨,而在HJ-中的临界量为10吨等等。3、适用范围不同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主要用于S值(辨识指标)的计算,进而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,适用于安全评价;而环境风险物质的临界量用于Q值的计算,进而进行环境风险等级或环境风险潜势的判别,适用于环境风险评价。二、应以纯物质质量计算Q值根据HJ-的附录A的注解,附录A中第一至第六部分环境风险物质临界量均以纯物质质量计,如盐酸(浓度37%或更高)、氨水(浓度20%或更高)等环境风险物质均得换算成纯物质质量,再进行Q值计算。例如,吨浓度20%的氨水(-21-6),其Q值为×20%÷10=2,也就是说,吨浓度20%的氨水相当于10吨液氨(-41-7)的环境风险当量[1]。又如19.6吨50%的硫酸与10吨98%的浓硫酸的环境风险当量相当。但要注意的是,对于“NH3-N浓度≥mg/L的废液”和“CODCr浓度≥00mg/L的有机废液”,其Q值应以废液总质量进行计算,而不是以CODCr或NH3-N的含量进行计算。
三、急性毒性物质不可忽略,但需谨慎
健康危险急性毒性物质,由于没有明确的物质名称,且需根据GB.18-进行判断,常常被忽略,导致环境风险等级判断错误。因此,在环境风险物质识别中,对于可能为急性毒性物质的,应重点转载请注明地址:http://www.abmjc.com/zcmbyf/863.html